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4

案號

FSEV-113-鳳小-921-20250124-1

字號

鳳小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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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鳳小字第921號 原 告 林舜傑即狗自在家庭式寄養 被 告 方佑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 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萬零陸佰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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