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3

案號

FSEV-113-鳳小-924-20250213-1

字號

鳳小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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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小字第924號 原 告 張溫美滿 訴訟代理人 黃莉雅 被 告 夏源正 許名賢 陳金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25日上午9時20分, 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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