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4
案號
FSEV-113-鳳小-952-20250214-1
字號
鳳小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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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鳳小字第952號 原 告 蔡美惠 被 告 簡志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641號 洗錢防制法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簡 附民字第402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