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2-14

案號

FSEV-113-鳳小-956-20250214-2

字號

鳳小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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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小字第956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俐蓁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雖 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惟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7,993元(含本金5,901元、前置利息315元、違約金1,2 80元、費用89元,及自112年12月5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9月 17日止之利息4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 ,25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後,尚應補繳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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