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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11
案號
FSEV-113-鳳小-959-20241111-1
字號
鳳小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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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小字第959號 原 告 社團法人苗栗律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陳永喜 被 告 陳為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會費事件,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本院前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以113年度鳳補字第667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據,揆諸前揭說明,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