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
日期
2025-03-31
案號
FSEV-113-鳳建簡-1-20250331-1
字號
鳳建簡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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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建簡字第1號 原 告 上流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立仁 訴訟代理人 王國論律師 王佑銘律師 王亦竹律師 被 告 翔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欒和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