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3-31
案號
FSEV-113-鳳建簡-11-20250331-1
字號
鳳建簡
法院
鳳山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建簡字第11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李崇瑜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巫郁菱律師 吳禹萳律師 連彬翰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李威信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 起反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63,8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