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28
案號
FSEV-113-鳳救-6-20241128-1
字號
鳳救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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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莊美蘭 住○○市○○區○○路000號 訴訟代 理人 (法扶律師) 王家鈺律師 相 對 人 黃子紜 相對人 兼 法定代理人 黃子紜之監護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 聲請人向本院提起訴訟,惟聲請人為中低收入戶,無資力負擔訴訟費用,又聲請人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全部扶助,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 業已提起訴訟,有本院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救字第6號卷宗可參。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1份為證,應屬實在。又依聲請人起訴主張,形式上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