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20

案號

FSEV-113-鳳救-8-20241220-1

字號

鳳救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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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陳宜萱 相 對 人 簡喻鋗 許杰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設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113年 度鳳補字第927號),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遂依法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准許扶助證明書在卷可參,聲請人既經前開分會分會准予扶助,本院就其有無資力,即無庸再予審查。又依聲請人起訴主張及所檢附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63號刑事判決觀之,形式上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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