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31
案號
FSEV-113-鳳救-9-20241231-1
字號
鳳救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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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陳進業 相 對 人 黃啓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113年度鳳簡字第569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情,業據其提出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為證,堪認屬實。又聲請人提起上開訴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則其依前揭規定聲請訴訟救助,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