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4
案號
FSEV-113-鳳簡-148-20250124-2
字號
鳳簡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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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1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筱文 周揚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泰睿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3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共同被告對於第 一審命連帶給付之判決提起上訴時,不論係由其中一人或數人或 其全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均認已具備繳納上訴費用程式。是連 帶債務人之共同被告,如其中一人已悉數繳納裁判費以補正程式 之欠缺,對於他共同被告亦發生補正該項欠缺同一之效力(最高 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90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又依前揭說明,如上訴人2人其一已為繳納上開第 二審裁判費,另一人於繳納範圍內即免除繳納之義務,附此敘明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