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建物持分比例
日期
2025-03-27
案號
FSEV-113-鳳簡-156-20250327-2
字號
鳳簡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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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施人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兆峰(原名施東曉)間請求移轉建物持 分比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 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7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60元(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已於114年1月1日施行,本件民事上訴狀之收文日期為114年 3月24日,應以上訴時即施行後之法律規定為準)。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