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03
案號
FSEV-113-鳳簡-266-20250203-2
字號
鳳簡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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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266號 上 訴 人 李彥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雅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 台幣(下同)198,1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已於 114年1月1日施行,本件民事上訴狀之收文日期為114年1月23日 ,應以上訴時即施行後之法律規定為準)。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