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7
案號
FSEV-113-鳳簡-316-20241127-2
字號
鳳簡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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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316號 上 訴 人 陳俊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寶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因上訴人提起上訴一併聲請訴訟 救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命上訴人如經第二審以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應於收受 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