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3
案號
FSEV-113-鳳簡-347-20250123-2
字號
鳳簡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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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347號 上 訴 人 陳耀民 施嘉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淑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各為新台幣(下同)10萬 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 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已於114年1月1日施行 ,本件民事上訴狀之收文日期為114年1月22日,應以上訴時即施 行後之法律規定為準)。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