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5-02-07
案號
FSEV-113-鳳簡-35-20250207-1
字號
鳳簡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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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3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王婉馨 楊紋卉 王三仁 被 告 張芷婕 張凱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2月 26日10時宣判,因原告具狀陳明撤回訴訟,故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