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5-02-07

案號

FSEV-113-鳳簡-35-20250207-1

字號

鳳簡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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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3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王婉馨 楊紋卉 王三仁 被 告 張芷婕 張凱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2月 26日10時宣判,因原告具狀陳明撤回訴訟,故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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