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4

案號

FSEV-113-鳳簡-412-20250214-2

字號

鳳簡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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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412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董國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金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4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3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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