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轉讓登記

日期

2025-03-04

案號

FSEV-113-鳳簡-462-20250304-2

字號

鳳簡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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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462號 上 訴 人 謝魁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瑞財間請求出資轉讓登記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 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因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爰依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 新台幣(下同)300,000元,計算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已於114年1月1日施行,本件民事上訴狀之收文日期為114年 2月21日,應以上訴時即施行後之法律規定為準)。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並應 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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