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互助會款

日期

2024-12-09

案號

FSEV-113-鳳簡-470-20241209-1

字號

鳳簡

法院

鳳山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470號 原 告 陳明珠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劉萃芳 被 告 伍明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互助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2日上午9時20分,在 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陳明珠務必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