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互助會款
日期
2024-12-09
案號
FSEV-113-鳳簡-470-20241209-1
字號
鳳簡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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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470號 原 告 陳明珠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劉萃芳 被 告 伍明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互助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2日上午9時20分,在 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陳明珠務必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