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8
案號
FSEV-113-鳳簡-551-20241008-1
字號
鳳簡
法院
鳳山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鳳簡字第551號 原 告 陳靖霖 訴訟代理人 羅偉倫 被 告 麥哲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9 94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 年度簡附民字第679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玖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1年8月20日15時36分前某時許,在不詳處所, 以不詳方式,將其以宏佳資訊科技社負責人名義申辦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金融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以此方式容任該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系爭帳戶作為幫助詐欺及洗錢之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向伊施用如附表所示詐術,致伊陷於錯誤後,陸續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出如附表所示款項至系爭帳戶,上開款項旋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匯一空等事實,業經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994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在案。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㈡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9萬7,00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對於原告主張都承認,也願意賠償,只是目前 在監,無力支付賠償金額等語置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 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 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1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於本院113年9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表示同意原告之主張及請求,而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本院卷第104頁),依上開規定,即應本於被告之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9萬7, 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月4日起(附民卷第27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之聲請不另准駁。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1 111年8月7日晚間某時,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向原告佯稱:可經「ELWOOD」APP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後,分別於右列時間,匯出右列所示款項至系爭帳戶。 111年8月29日23時18分許 10萬元 111年8月30日19時32分許 5萬元 111年8月30日19時31分許 1萬元 111年9月7日17時29分許 10萬元 111年9月7日17時30分許 10萬元 111年9月8日21時51分許 10萬元 111年9月8日21時52分許 7萬7,000元 111年9月9日10時25分許 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