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15
案號
FSEV-113-鳳簡-562-20250115-2
字號
鳳簡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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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562號 上 訴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梅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 同)105,9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