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04
案號
FSEV-113-鳳簡-581-20250304-2
字號
鳳簡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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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581號 上 訴 人 謝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 年2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65,664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565元(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已於114年1月1日施行,本件民 事上訴狀之收文日期為114年2月25日,應以上訴時即施行後之法 律規定為準)。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