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4

案號

FSEV-113-鳳簡-620-20250204-2

字號

鳳簡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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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6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平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鳳山新城甲社區管理委員會等間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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