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信託受益債權存在事件

日期

2024-10-25

案號

FSEV-113-鳳簡-632-20241025-1

字號

鳳簡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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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632號 原 告 陳祈忠 被 告 謝宗穎 訴訟代理人 陳宇琦律師 邱基峻律師 叢 琳律師 被 告 蔡鐘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信託受益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4,85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467 ,026元【計算式:本金450,00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3,426元 (自民國112年12月12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3年6月10日止 ,按週年利率6%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執行費3,600元=467,0 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4,850元 ,尚應補繳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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