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6

案號

FSEV-113-鳳簡-638-20250116-1

字號

鳳簡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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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638號 原 告 簡育勛 被 告 王澤文 訴訟代理人 蔡素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25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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