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13

案號

FSEV-113-鳳簡-685-20250213-2

字號

鳳簡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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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6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美方總成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倩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7,492元【計算 式:本金324,98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違約金共計2,512元 (詳如附表)=327,4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3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年息 各列利息、違約金小計 324,980元 113年2月25日 113年5月9日 2.56% 1,705元 113年3月26日 113年5月9日 0.256% 103元 113年5月10日 113年6月2日 2.685% 574元 113年5月10日 113年6月2日 0.2685% 57元 113年6月3日 113年6月4日 (即起訴前1日) 3.685% 66元 113年6月3日 113年6月4日 (即起訴前1日) 0.3685% 7元 合計 2,5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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