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0
案號
FSEV-113-鳳簡-686-20241230-1
字號
鳳簡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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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鳳簡字第686號 原 告 張朝統 被 告 林家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5,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萬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7月2日凌晨4時2分許,以帳號 「林大八」在其個人FACEBOOK網站動態時報,公開張貼內容包含「仗勢欺人民進黨代表欠人酒錢不還 張朝統阿香碳烤店」等文字之文章,並附加直播影片述說如附表所示言語,供不特定人瀏覽,足以貶損伊之名譽,並致伊心生畏懼,精神上受有痛苦,為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等情,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不否認於前揭時、地對原告為前揭誹謗及恐嚇 行為,並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惟原告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20萬元,金額實屬過高,應予酌減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本件被告於111年7月2日凌晨4時2分許,以帳號「林大 八」在其個人FACEBOOK網站動態時報,公開張貼內容包含「仗勢欺人民進黨代表欠人酒錢不還 張朝統阿香碳烤店」等文字之文章,並附加直播影片述說如附表所示言語,而對原告為誹謗及恐嚇,足以貶損原告名譽,並致原告心生畏懼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82頁),且刑事部分,被告所涉誹謗、散布文字誹謗、恐嚇危安罪行,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訴字第391號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有刑事判決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3至24頁),並經本院調閱刑事偵、審卷宗查明無訛,堪認屬實。被告上開行為,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及免於恐懼之自由權,則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有據。 ㈢次按慰撫金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 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職業、教育程度、經濟狀況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查原告為碩士畢業學歷,現經營碳烤生意,並擔任政黨、人民團體職務,月收入約10萬元;被告為高職畢業學歷,從事菸酒飲料批發,月收入約5至6萬元等情,業據兩造陳明在卷,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3、82頁及卷內證物袋)。本院審酌被告不法侵害之情節、原告所受精神痛苦之程度及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賠償之精神慰撫金,以3萬元為相當,超過部分,應予剔除。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其 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 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就被告部分,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依職權宣告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 後均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附表: 編號 內 容 1 「你這個小人我第一次遇到,真的第一次,仗勢你家的祖產多,老婆一個換過一個,整天都在想酒促小姐」 2 「你要我幫你處理酒,叫一休再把酒抱來,叫他抱來,我就照原價跟你收,我們的規矩就是這樣,你不要在那裡五四三,哄抬價格叫我一定要買」 3 「你就像人在講的屁孩,專門惹事生非,你聽的懂嗎?找一些有的沒有事情來陷害人的,你知道嗎?」 4 「你錢再不還,我跟你說兄弟借過啦,林北我來問你的客人有沒有人要捧場瓦斯,林北準備要來賣瓦斯桶了,不然來試試看,我也沒違法,你搞清楚,不然來試看看,我生意人要好好做,你不給我好好做,你就別怪我,讓你看一下兄弟人角色做到哪裡,你聽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