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6
案號
FSEV-113-鳳簡-707-20241226-1
字號
鳳簡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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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鳳簡字第707號 原 告 黃暐心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被 告 劉姿琪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473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3 年度審附民字第282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與伊間有糾紛,因而心生不滿,明知他人照片、社群軟 體帳號、學校等均屬得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自然人之個人資料,竟意圖損害伊之利益並散布於眾,而基於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加重誹謗、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2年3月30日0時5分前某時許,使用電子設備連接網際網路並登入被告所使用社群網站「INSTAGRAM(下稱IG)」暱稱為「姿琪」、ID為「h.chiiiii」之帳號,而在其帳號供不特定人均可共見共聞之限時動態頁面,以張貼伊之照片及如附表所示貼文之方式,指摘並傳述伊介入破壞他人感情狀況等與公共利益無涉之言論,供不特定IG使用者瀏覽,並以此方式非法利用伊之肖像、IG帳號、學校等得足資識別其個人之資料,損及伊對其個人資料掌控、名譽及社會評價等人格利益。被告前開行為亦業經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473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罪刑在案,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㈡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元,及自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對於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473號刑事簡易判決認 定之事實均不爭執,並希望向原告道歉,期以和解方式解決,也希望賠償金額可以降低等語置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述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68頁),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473號刑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上開時間,在傳播力強大之不特定人均可見聞的社群軟體IG,以張貼原告之照片及如附表所示貼文之方式,指摘原告介入破壞他人感情、沒教養,並非法利用原告包含肖像、IG帳號在內等得足資識別其個人之資料,損及原告對其個人資料掌控、名譽及社會評價等人格利益,原告精神上自受有相當之痛苦。是以,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就前開加重誹謗、侮辱、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行為賠償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 ㈢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 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原告現就讀大學,未婚無子女;被告亦就讀大學,未婚無子女,112年度所得為743,218元,有本院審判筆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附卷為憑(本院卷第69頁暨卷末證物袋)。本院審酌本件衝突之起因、被告侵權行為態樣及傳播範圍、所造成原告精神上痛苦之程度、被告當庭表示歉意並提出曾向原告道歉之簡訊(本院卷第71頁)等情狀,及兩造之學、經歷與經濟狀況,並參酌兩造財產所得資料等其他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3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過高,不應准許。 ㈣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 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屬無確定期限者,且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而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係於113年3月18日送達於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查(附民卷第9頁),則原告除前述請求外併請求自113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同屬適法而無不當。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萬元 及自113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 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 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爰無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劉企萍 【附表】 貼文內容 黃○心 @q__kookie 這女的 好女表 高中讀港明後來轉聖功 現在大學讀高醫 介入自己異性朋友的感情 明知道對方有女朋友 不避嫌 甚至用IG即焚聊天 加上曖昧字眼 還口出狂言跟自己朋友說我男友是他的 好噁心 不知道「恥」字怎麼寫? (但他不是叫做黃噁心喔 雖然念起來很像【表情符號】) 幾歲了聊天還不會拿捏分寸 是爸媽沒教? 勸你不要再出來害人當破壞別人的 第 三 者 了 人不要臉 天下無敵 請自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