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FSEV-113-鳳簡-778-20250227-2

字號

鳳簡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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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7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戴義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姵汝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4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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