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利息等

日期

2025-01-24

案號

FSEV-113-鳳簡-780-20250124-1

字號

鳳簡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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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780號 原 告 汪温秀仔 訴訟代理人 呂承翰律師 被 告 汪毓瑛 訴訟代理人 汪毓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利息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上 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原告表示有和解意願,請求再開 言詞辯論並另定期日審理,經本院審酌後,認本件確有需再調查事項,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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