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02
案號
FSEV-113-鳳簡-807-20241202-1
字號
鳳簡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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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80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楊昱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文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3萬3,9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 1,22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