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5-03-24
案號
FSEV-113-鳳簡-831-20250324-1
字號
鳳簡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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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鳳簡字第83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張恩綺 被 告 林志展 吳軍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11年8月22日所為之贈與及所 有權移轉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吳軍賢應將前項不動產於民國111年9月1日所為之所有權移 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林志展前向伊銀行申辦現金卡使用,尚欠本 金新臺幣49,420元及利息、費用未為清償,經伊銀行聲請對被告林志展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惟執行無效果,而經本院核發103年度司執字第153758號債權憑證。又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原為被告林志展所有,詎被告林志展為脫免強制執行,竟於民國111年8月22日將系爭不動產贈與及移轉予被告吳軍賢,並於同年9月1日辦畢登記。被告間所為上開贈與及移轉所有權之無償行為,害及伊銀行之債權,伊銀行為保全債權,自得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贈與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並請求被告吳軍賢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繼續執行紀錄 表、土地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被告林志展之財產所得清單等件為證,並有三民地政事務所檢送本院之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全卷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5至233頁)。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實在。 ㈡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0年而消滅,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前段及第24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此項撤銷權之效力,不特及於債權行為,即物權行為亦無例外(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750號裁判意旨參照)。 ㈢經查,原告主張其於113年7月3日申請土地登記謄本,查得被 告間就系爭不動產土地之贈與及所有權移轉行為等語,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為憑(見本院卷第23至79頁),並有大寮地政事務所檢送本院之電子謄本申請紀錄足參(見本院卷第309至327頁),且既別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原告知悉之時間在前,即應認原告係於上開日期始知悉被告間之上開行為,則原告於113年8月1日提起本件訴訟,尚未逾越1年之除斥期間。又被告林志展將系爭不動產移轉予被告吳軍賢後,名下已無其他財產可供清償債務,有前揭原告提出之財產所得清單附卷足稽,堪認被告林志展所為已害及原告之債權。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於111年8月22日所為之贈與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並請求被告吳軍賢塗銷111年9月1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 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於111年8月22日所為之贈與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並請求被告吳軍賢將系爭不動產於111年9月1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 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附表: 編號 土 地 所有權應有部分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72 2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72 3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72 4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1/72 5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72 6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72 7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1/72 8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72 9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1/72 10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72 11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1/72 12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72 13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