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日期

2024-12-23

案號

FSEV-113-鳳簡-850-20241223-1

字號

鳳簡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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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850號 原 告 洪崑城 訴訟代理人 洪金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進揚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被告即被繼承人陳進揚之除 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內容勿省略)、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或陳報遺產 清冊之證明文件及更正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具狀陳明是否聲請 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否則即應補正依法應為陳進揚續行訴訟之 人之年籍、身分證字號、正確送達住址、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並依對造人數提出補正所有當事人完整姓名及地址之 起訴狀繕本到院,逾期不補正上述事項之一,即裁定駁回原告之 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168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給付租金等事件之訴,惟被告於民國11 3年11月27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3頁),被告於原告起訴後死亡,則訴訟程序於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另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爰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明補正被告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有無向法院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並陳明是否聲請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否則即應補正依法應為陳進揚續行訴訟之人之年籍、身分證字號、正確送達住址、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應依上開人數提出足夠份數之起訴狀(均需檢附證物全部)繕本或影本予本院,本院方能依法通知後續行本件訴訟。 三、原告若逾期不補正上述事項之一,即依法裁定駁回原告之起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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