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日期
2025-03-26
案號
FSEV-113-鳳簡-850-20250326-2
字號
鳳簡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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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850號 原 告 洪崑城 訴訟代理人 洪金印 被 告 陳進揚(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於原告起訴後死亡,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10日內補正被繼承人陳進揚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內容勿省略)、該等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應更正被告姓名之起訴狀及陳明是否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79至80頁),然原告於113年12月25日收受上開裁定後(見本院卷第81頁),迄今仍未補正(見本院卷第83、85頁),致本院無從特定被告之年籍資料及其現住所及為合法之送達,其起訴程式有所欠缺,揆諸上開規定,是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