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4
案號
FSEV-113-鳳簡-877-20250314-1
字號
鳳簡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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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877號 原 告 范庭睿 被 告 蔡昀祐 蔡榮吉 蔡敏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蔡昀祐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蔡昀祐出生於民國96年3月(見本院卷第67頁) ,於原告113年7月12日提起本件訴訟時雖為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惟其嗣於訴訟繫屬中之114年3月成年而有訴訟能力,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即應由被告蔡昀祐本人承受訴訟後,續行訴訟。又被告蔡昀祐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其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為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