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日期
2024-10-30
案號
FSEV-113-鳳補-462-20241030-1
字號
鳳補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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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46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鵬東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 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 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 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 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 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 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定參照)。又債權 人提起撤銷詐害訴訟,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自應全部計入訴訟 標的價額,並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 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查本件原 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間就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 其上同段543建號建物(合稱系爭不動產)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 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並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然原告並未提出詳細資料足供認定上開被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 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 向本院補正陳報下列事項:⒈原告起訴時得獲保全之債權總額( 算至起訴時即民國113年6月21日之債權額,包含本金、利息、違 約金及督促訴訟程序費用等之加總債權)。⒉被繼承人劉亭(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順位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⒊補正起訴狀暨按被告人 數提出繕本:⑴記載有全體適格被告之完整姓名、住居所(如有 起訴狀所列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被告已死亡而有繼承人者 ,應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⑵以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如有起訴狀所列不動產以外之遺產,應追加以 全體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 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