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9
案號
FSEV-113-鳳補-465-20250219-2
字號
鳳補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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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465號 原 告 周方平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 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