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車輛等
日期
2024-10-30
案號
FSEV-113-鳳補-499-20241030-2
字號
鳳補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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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499號 原 告 林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利當鋪(聚億)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 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 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應將債權狀交還予原 告,惟未說明債權狀及價值為何,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及計算應徵收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債權狀為何、及其價值若 干並檢附相關證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