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08-23

案號

FSEV-113-鳳補-539-20240823-1

字號

鳳補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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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539號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李靜茹發支付命令,惟 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7,464元(含本金234,963元 、已結算利息及違約金15,037元,及自民國90年8月13日起至起 訴前一日即113年5月27日止之利息867,46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5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 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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