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1
案號
FSEV-113-鳳補-617-20241101-1
字號
鳳補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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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617號 原 告 陳秀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冠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原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然依原告起訴時之主張,被告係提供 帳戶資料予詐騙集團成員,供詐騙集團以通訊軟體等網際網路傳 播方式對包含原告在內被害人散佈虛假之投資訊息而為詐騙,應 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規定之適用,暫免徵裁判費及其 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