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分期款
日期
2024-10-08
案號
FSEV-113-鳳補-699-20241008-1
字號
鳳補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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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699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宗賢間清償分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182元 【計算式:本金98,496元+已結算之利息66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 利息518元(自民國113年5月17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3年5 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起訴前已發 生之違約金508元(自113年5月17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3年 5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15.695%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100,1 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000元 ,尚應補繳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