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停車費等
日期
2024-10-22
案號
FSEV-113-鳳補-709-20241022-1
字號
鳳補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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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709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文菁間給付停車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