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電信費

日期

2024-10-09

案號

FSEV-113-鳳補-721-20241009-1

字號

鳳補

法院

鳳山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721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原告因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聲請對債務人錢榮業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54元(含本金15,972元, 及自民國111年4月8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8月15日之利息1,8 8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