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分期款

日期

2024-10-09

案號

FSEV-113-鳳補-722-20241009-1

字號

鳳補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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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72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原告因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魏丞妤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55元(含本金110,131元 ,及自民國113年5月10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8月19日之利息 4,92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 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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