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4-10-09

案號

FSEV-113-鳳補-727-20241009-1

字號

鳳補

法院

鳳山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727號 原 告 錢大渭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 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 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亦有 明定。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9萬元,及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惟未載明利息起算日(即利息自何日起 算),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計算應徵收之裁判費。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