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4-12-13
案號
FSEV-113-鳳補-727-20241213-2
字號
鳳補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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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727號 原 告 錢大渭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19萬元,及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惟未載明利息 起算日,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文到5日內補 正,前開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陳報,本 院暫以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為利息起算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