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電信費
日期
2024-10-16
案號
FSEV-113-鳳補-729-20241016-1
字號
鳳補
法院
鳳山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729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西湖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 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萬4,581元【本金8,901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5,680元(計 算式詳如附表)=1萬4,5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 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附表: 編號 類別 本金 (新台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年息 (%) 給付總額 (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 1 利息 8,901元 100年11月11日 113年8月15日 5 5,680元 小計 5,6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