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償款

日期

2024-11-14

案號

FSEV-113-鳳補-738-20241114-1

字號

鳳補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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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738號 原 告 賴婉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丞劭即戴德賢之限定繼承人等間給付代償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1,7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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