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1-28

案號

FSEV-113-鳳補-754-20241128-1

字號

鳳補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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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754號 原 告 許如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慶鴻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6,49 3元【計算式:本金3,000,00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36,493元 (自民國113年7月27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0月8日止, 按週年利率6%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3,036,493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1,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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