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停車費

日期

2024-10-29

案號

FSEV-113-鳳補-772-20241029-1

字號

鳳補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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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772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丁鈺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尚億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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